2005年4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陈先生问:
  今年3月,国税局对我开办的企业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我认为,国税局认定的事实有误,我是否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报作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执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不服该行政行为要复议前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